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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操论 - 第二卷论优点和缺点;或,报答和惩罚的对象_2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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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卷共三篇)
  第二篇论正义和仁慈
  第三章论这种天性构成的作用
  事实就是如此: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天性使人适应他由以生长的那种环境。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相互之间的伤害。在出于热爱、感激、友谊和尊敬而相互提供了这种必要帮助的地方,社会兴旺发达并令人愉快。所有不同的社会成员通过爱和感情这种令人愉快的纽带联结在一起,好像被带到一个互相行善的公共中心。
  但是,虽然这种必要的帮助不是产生于慷慨和无私的动机,虽然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中缺乏相互之间的爱和感情,虽然这一社会并不带来较多的幸福和愉快,但是它必定不会消失。凭借公众对其作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
  然而,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那些老是相互损伤和伤害的人中间。每当那种伤害开始的时候,每当相互之间产生愤恨和敌意的时候,一切社会纽带就被扯断,它所维系的不同成员似乎由于他们之间的感情极不合谐甚至对立而变得疏远。根据一般的见解,如果强盗和凶手之间存在某种交往的话,他们至少一定不会去抢劫和杀害对方。因此,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
  所以,虽然造物主利用人们想得到报答这一令人愉快的意识,劝戒人们多行善事,但是她并不以为在这种善举被忽略的情况下,有必要利用人们害怕受到惩罚的心理来保障和强制人们行善。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作出劝戒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建造和维护这一大厦似乎受到造物主特别而宝贵的关注。所以,为了强迫人们尊奉正义,造物主在人们心中培植起那种恶有恶报的意识以及害怕违反正义就会受到惩罚的心理,它们就像人类联合的伟大卫士一样,保护弱者,抑制强暴和惩罚罪犯。虽然人天生是富有同情心的,但是同自己相比,他们对同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有同情;一个只是作为其同胞的人的不幸同他们自己的、哪怕是微小的便利相比,也竟不重要;他们很想恃强伤害一个人,并且也许有很多东西诱惑他们这样做,因而,如果在被害者自卫的过程中没有在他们中间确立这一正义的原则,并且没有使他们慑服从而对被害者的清白无辜感到某种敬畏的话,他们就会像野兽一样随时准备向他发起攻击;一个人参加人们的集会犹如进入狮子的洞穴。
  在世界各地,我们看到各种工具都被极其精巧地调整到适应其所要产生的目的;并赞叹植物或动物的肌体内的每样东西都作了何等巧妙的安排以促成天性的两个伟大目的,即维持个体的生存和种的繁衍。但是,在这些以及所有这样的对象中,我们仍然要把效用从它们各自的运动和结构的最终原因中区别开来。食物的消化、血液的循环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体液的分泌,都是为维持动物的生存这一伟大目的所必需的作用过程,但我们从来不像根据它们产生效用的原因去说明这些过程那样,根据上述那些目的去努力说明这些作用过程;从来没有推测血液循环或食物消化自动进行的过程,也没有对循环和消化的目的抱有某种观点或想法。钟表的齿轮都被巧妙地校准,以适应制造它们的目的,即指示时间。各种齿轮所有不同的运转,以最精巧的方式互相配合以产生这个效果。如果它们被赋予一种产生这一效果的愿望和意图,不见得会运行得更好。不过,我们从来不把任何此类愿望或意图赋予它们,而将其赋予钟表匠,我们知道它们是由一根发条推动的,这表明发条所产生的效果同齿轮所产生的效果一样微不足道。虽然我们在以此说明肌体作用的过程时,从来不会区分不出效用和最终原因,但是我们在说明那些心理作用的过程时,却很容易混淆这两个彼此不同的东西。当天赋原则引导我们去促成那些纯真而开明的理性会向我们提出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把它归因于那个理性,正如我们把它归因于这些原则发生作用的原因和我们促成那些目的的情感和行为一样,并且很容易认为那个理性是出于人的聪明,其实它是出于神的智慧。表面看来,这个原因似乎足以产生它所引起的结果,并且当人性体系所有不同的作用,以这种方式从一个简单的原则推断出来的时候,这个体系似乎颇为简单和令人愉快。

  正如在通常不放弃相互伤害的人中间,不可能发生社会交往那样,只有较好地遵守正义法则,社会才能存在;所以对这一正义法则必要性的考虑,就被认为是我们赞成通过惩罚违反正义法律的那些人来严格执行它的根据。据说,人天生具有一种对社会的热爱,希望人类为了自身的缘故而保持团结,即使他自己没有从中得到好处。对他来说,有秩序的、兴旺发达的社会状况是令人愉快的。他乐于见到这样的社会。相反,无秩序和混乱的社会状况成了他所厌恶的对象,他对任何造成这种无秩序和混乱状态的事情都感到烦恼。他也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他的幸福或者生命的维持,都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繁荣能否保持。因此,种种原因使他对任何有损于社会的事情都怀着一种憎恨之情,并且愿意用一切方法去阻止这个如此令人痛恨和可怕的事情发生。不义行为必然有损于这个社会。所以,每一种不义行为的出现都使他感到惊恐不安,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他会尽力去阻止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任其进行下去,就会很快地葬送他所珍视的一切。如果他不能用温和而合理的手段去约束它,他就必定要采用暴力来压制它,总之,必须阻止它进一步发展。因此,人们时常赞成严格执行正义法则,甚至赞成用死刑来惩罚那些违反这种法则的人。由此,要把破坏社会安定的人从世界上驱逐出去,而其他的人看到他的下场也不敢步其后尘。
  这就是我们通常对自己赞成惩罚不义行为所作的说明。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所以根据对保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性所作的考虑,我们经常有必要坚持自己对合宜而又恰当的惩罚所具有的那种自然意识。当罪犯即将为遭到正当的报复而受苦时,人们自然的义愤告诉他这是罪有应得;当他那蛮横的不义行为因他对愈益临近的惩罚感到恐惧而中止和加以克制时,当他不再成为人们恐惧的对象时,他就开始成为人们慷慨而仁慈地对之表示怜悯的对象。想到他即将遭受的痛苦,人们减轻了因他给别人造成的痛苦而产生的愤恨。他们倾向于原谅和宽恕他,并免除给予他的那种惩罚,在他们感情极其冷漠的时候,这个惩罚曾被认为是罪有应得。因此,这里有必要唤起他们保持这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他们在更为慷慨和全面的人性的驱使下,抵消这种软弱和有偏见的人性所产生的冲动。他们想到对罪犯的宽恕就是对无辜者的残忍,并以某种同情人类的更为广泛的体恤之情,来同自己同情某一特殊人物的体恤情绪相对抗。

  有时,我们也有必要通过对一般正义法则对维持社会的必要性的考察,为遵守它们的合宜性辩护。我们经常听到年青人和放荡不羁的人嘲弄极其神圣的道德法则,听到他们有时是出于道德败坏,而更为经常的是出于自己的虚荣心而承认最可恶的行为准则。我们因而发怒,并急切地去驳斥和揭露这种可恨的原则。但是,虽然这种原则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他们的他们身上所固有的可憎恨的东西,我们也不愿意将其看成是谴责他们的唯一理由,或者声称这是我们憎恨和讨厌他们的唯一理由。我们认为,这个理由看来并不是决定性的。然而,如果因为他们成为憎恨和讨厌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而我们憎恨和讨厌他们,为什么这不应该是决定性的理由呢?只是当有人问为什么我们不应当如此或按此方式行事时,这个问题对那些提问的人来说,就意味着这种行为方式就其本身来说似乎并不是那些情感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此,我们必须告诉他们,这是由于其它一些理由。为此,我们通常要寻找另外的理由,而我们首先想到的一个理由是,这种做法盛行的结果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我们几乎总是成功地坚持了这个原理。
  虽然看出所有放荡不羁的行为对社会幸福的危害倾向通常无需良好的识别能力,但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它们的几乎不是这种考虑。所有的人,即使是最愚蠢和最无思考能力的人,都憎恶欺诈虚伪、背信弃义和违反正义的人,并且乐于见到他们受到惩罚。但是,无论正义对于社会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得如何明显,也很少有人考虑到这一点。
  最初使我们注意对侵犯个人罪行的惩罚的,不是某种对保护社会的关心,这一点可以用许多显而易见的理由来证实。我们对个人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是由我们对社会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引起的。我们并不因为一个畿尼是一千个畿尼的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整笔金钱,所以对损失一个畿尼表示关心。同样,我们也不因为个人是社会的一员或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社会的毁灭,所以对这个人的毁灭或损失表示关心。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出于对大众的关心;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我们对大众的关心是由一种特别的关心混合而成的,而这种特别的关心又是由我们对不同的个人所产生的同情组成的。因为有人从我们身上不正当地取走了一小笔金钱时,我们告发这一伤害行为,与其说是出于自己对已经失去的那一金额的关心,不如说是出于一种保护自己全部财产的关心。同样,当某个人受到伤害或摧残时,我们要求对在他身上犯下罪行的人进行惩罚,与其说是出于对那个受到伤害的人的关心,不如说是出于对社会总的利益的关心。然而要看到,这种关心并不一定在某种程度上包皮皮括那些优美的情感,即通常称为热爱、尊敬和感动、并据以区别我们的特殊朋友和熟人的那些情感。仅仅因为他是我们的同胞,所以这方面所需要的关心,只不过是我们对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同情。当某个令人憎恶的人受到并未被他激怒的那些人的伤害时,我们甚至会谅解他的愤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他原来的品质和行为所具有的不满,并不会全然阻止我们对他自然产生的愤恨表示同情;虽然那些既不很公正也不惯于用一般规则来纠正和控制自己天生情感的人,很容易给这种同情泼冷水。

  在某些场合,我们惩罚或赞同惩罚确实仅仅是出于某种对社会总的利益的考虑,我们认为,不那样,这种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它是对各种妨害国内治安或违犯军队纪律的行为所作的一种惩罚。此种罪行不会立即和直接地伤害任何个人;但人们认为,它们的长远影响确实给社会带来或可能带来不少麻烦或巨大的混乱。例如,一个哨兵在他警戒时睡大觉从而被军法处死,这是因为这种疏忽可能使整个军队遭到危险。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严厉的惩罚可能显得十分必要,从而显得正确和合适。当对某一个人的保护与大众的安全发生矛盾时,偏重多数最为正确。然而这种惩罚无论怎样必要,总显得过分严厉。这个自然地犯下的罪行是如此之小,而惩罚是如此之重,以致要我们内心同它保持一致是极为困难的。虽然这样的疏忽看来极应受到责备,然而关于这个罪行的想法并不必然会激起如此强烈的愤恨,致使我们要实行如此可怕的报复。一个仁慈的人必须使自己冷静下来,作出某种努力,并充分运用自己的坚定意志和决心,才能亲自实行、或者赞同别人实行这种惩罚。然而,他并不以这种方式来看待对某个忘恩负义的凶手或杀害自己父母的人实行的公正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他热切地、甚至喜不自胜地赞成这个看来是由这种可恶的罪行引起的正义的报复,如果这种罪行偶然地避免惩罚,他就会感到极大的愤怒和失望。旁观者看待那些不同的惩罚所怀有的这种不同的感情,证明他对前一种惩罚的赞同和对后一种惩罚的赞同并不是建立在同一原则基础上的。他把那个哨兵看成是一个不幸的牺牲者,确实,这个哨兵必须和应该为了众人的安全而献出自己的生命,但旁观者在心里仍然乐于保全他的生命;并仅仅为众人的利益与此相悖而感到遗憾。但是,如果凶手逃脱惩罚,就会激起他极为强烈的愤怒,他将祈求神在另一个世界报复那个罪行——它因人类不公平的做法而未在人间受到惩罚。
  值得很好注意的是:我们绝非只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认为那个不义行为一定要在今生今世受到惩罚,不这样,社会秩序就很难维持,我以为,造物主是使我们希望、宗教也准许我们期待这种罪行甚至在来世受到惩罚。虽然这种罪行受到惩罚的例子不足以阻止其他人成为同样的罪犯——他们没有看到、也不知道这种惩罚,但是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我们感到这种惩罚将尾随其后,直到死后。因而,我们认为,公正的神还是需要的,今后他会为受到伤害的寡妇和丧失父亲的人复仇,在这个世界上,他们经常受到侮辱而无人对此加以惩罚。因此,在每一种宗教和世人见过的每一种迷信中,都有一个地狱和一个天堂,前者是为惩罚邪恶者而提供的地方,后者是为报答正义者而提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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