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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操论 - 第二卷论优点和缺点;或,报答和惩罚的对象_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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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卷共三篇)
  第一篇:论对优点和缺点的感觉
  第一章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感激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得到报答;同样,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愤恨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受到惩罚
  因此,对我们来说,下述行为显然要给予报答——它表现为某种情感的合宜而又公认的对象,那种情感最立即地和最直接地促使我们去报答别人,或者为之服务。同样,下述行为显然要受到惩罚——它也表现为某种情感的合适而又公认的对象,那种情感也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惩处别人,或者处以刑罚。
  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报答的情感,就是感激;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的情感,就是愤恨。
  所以,对我们来说,下述行为显然要给予报答——它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感激对象;另一方面,下述行为显然要受到惩罚——它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愤恨对象。
  报答,就是为了所得的好处而给予报答、偿还,报之以德。惩罚也是一种报答和偿还,虽然它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这是以恶报恶。
  除了感激和愤恨之外,还有一些激情,它们引起我们对别人幸福和痛苦的关心;但是,没有任何激情会如此直接地引起我们为他人的幸福和痛苦而操劳。由于相识和平常关系融洽所产生的爱和尊敬,必然使我们对某人的幸运表示高兴,他是一个如此令人愉快的感情对象,因而必然使我们愿为促成这种幸运而助一臂之力。然而,即使他没有我们的帮助而得到了这种幸运,我们的爱也会得到充分的满足。这种激情所渴望的一切就是看到他的幸福,而不考虑谁是他的幸运的创造者。但是,感激并不以这种方式得到满足。如果那个给过我们许多好处的人,没有我们的帮助而得到了幸福的话,那么,虽然我们的爱得到了满足,但是我们的感激之情却没有满足。在我们报答他之前,在我们在促成他的幸福起到作用之前,我们一直感到,对于他过去给予我们的种种服务来说,仍然是欠下了一笔债。
  同样,在通常的不满中产生的憎恨和厌恶,经常导致我们对某人的不幸持幸灾乐祸的态度,他的行为和品质曾激起我们如此痛苦不快的激情。但是,厌恶和不快虽然压抑我们的同情心,并且有时甚至会使我们对别人的悲痛幸灾乐祸,然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愤恨,如果我们和朋友们都没有受到严重的人身攻击,那么这些激情自然不会使我们希望给他带来不幸。虽然我们可能并不害怕因插手于他的不幸而受到惩罚,但是我们宁愿它以另一种方式发生。对于一个在强烈的仇恨支配下的人来说,听到他所憎恶和痛恨的人死于一次偶然事件,或许会令人高兴。但是,如果他仍然具有一点正义感的话,那么这种激情虽然同美德相悖,甚至在他没有图谋的情况下,成为这次不幸事件的原因也将使他痛心疾首。正是这种自动作用于别人不幸的念头会更加异乎寻常地折磨自己。他甚至会恐惧地拒绝想象这样一个如此可憎的图谋;并且,如果可能想到自己会作出这样一桩穷凶极恶的事情,他就会开始用对待他所厌恶者的可憎眼光来看待自己。但是,愤恨完全与此相反:如果某人极大地伤害了我们,例如,他谋杀了我们的父亲或兄弟,不久之后死于一场热病,甚或因其他罪名而被送上断头台,那末,这虽然可以平息我们的仇恨,但是不会完全消除我们的愤恨。愤恨不仅会使我们渴望他受到惩罚,而且因为他对我们所作的特殊伤害而渴望亲手处置他。除非这个罪犯不仅轮到自己难受,而且为了那个因他而使我们受苦的特定罪恶而伤心,不然愤恨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他应当为这一行为而感到懊丧和后悔,那样,其他人由于害怕受到同样的惩罚,就会吓得不敢去犯同样的罪行。这种激情的自然满足会自动地产生惩罚的一切政治结果:对罪犯的惩罚和对公众的做戒。
  因此,感激和愤恨是一种立即和直接引起报答和惩罚的情感。所以,对我们来说,谁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感激对象,谁就显然值得报答;谁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愤恨对象,谁就显然要遭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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